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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为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区财政预算、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委托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有关财政预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行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全区财政收支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区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区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支出;制订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指导和监督区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务活动。
   (四)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维护国有企业出资为权益;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制定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企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决定营运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建议任免。
   (五)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负责制订全区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控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六)管理全区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全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的评审。
   (七)负责全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 
   (八)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 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工作。
   (十)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建立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一)制定财政、财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开展财政、财会学术研究和财政、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区级财税、预算、会计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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